郑文明办[2006]18号
各县(市)、区文明办,市直文明办,各有关单位:
为了切实加强对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管理与指导,进一步提高精神文明创建工作质量,根据《河南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》(豫发[1989]21号)、《关于省级文明单位评选和管理办法的规定》(豫文明[2003]13号)、《郑州市文明单位建设管理规定》(郑办 [1990]17号)及《市级文明单位评选和管理办法补充规定》(郑文明委[2003]02号)等有关精神,结合我市实际,现就加强文明单位评选与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:
1、严格执行省、市文明单位管理规定,省级文明单位由市级文明单位中产生,市级文明单位由县区级文明单位中产生。其中,申报省级文明单位须连续保持两年以上市级文明单位称号,申报市级文明单位须保持一年以上县区级文明单位称号。
2、每年9月30日前,凡申报省、市级文明单位的须以单位文件形式将申请报告(附创建规划)主送郑州市文明办,同时抄送所在地文明办。郑州市文明办按照省、市级文明单位考评实施细则组织对申报单位进行考评,并征求当地纪检监察、综治、计生、环保、安全生产等部门的意见,按要求进行公示。经市文明委审议通过,省级文单位以市文明委名义书面报送省文明委,市级文明单位以市委、市政府名义发文命名。
3、根据河南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,文明单位实行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,即省级文明单位由省文明委委托省辖市文明委进行管理,同时接受所在县(市)区及街道办事处的检查监督,省文明办负责对管理工作进行检查、督促、指导,各级文明单位在申报、考评、复查以及日常工作管理中必须严格执行;市级文明单位由市文明委会同各县(市)、区文明委共同管理。
4、严格执行省级文明单位五年届满制、市级文明单位四年届满制。省级文明单位(含中央驻郑、外地驻郑、省直一级厅局)已届满、末被连续命名的,须重新申报市级文明单位,否则不再享受市级文明单位称号及待遇。
5、严格执行省、市级文明单位年度复查制度。省级文明单位复查由省文明办委托郑州市文明办组织实施,市级文明单位复查由市文明办委托县(市)区文明办组织实。复查情况分别书面报省、市文明办。
6、各级文明单位届满后,荣誉称号及相关待遇自行取消。凡被撤销省级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,市级文明单位荣誉称号自行终止。受警告处分的文明单位,警告期间停发浮动工资或奖金;被撤销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,浮动工资或奖金同时取消。
郑州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
2006年9月21日